权力基本编码 36103002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737MB19497601436103002500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石城县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石城县税务局税政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737MB1949760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申请
受理期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受理时限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办结时限相关规定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税收征管法
承诺办结时限 1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办结时限相关规定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石城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窗口
  • 窗口地址
    石城县清华大道市民服务中心税务大厅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推行错时服务,时间为12:00-14:3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电话号码
    0797-5790569
  • 咨询邮箱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石城县税务局纪检组
  • 窗口地址
    石城县琴江镇东城南大道571号,石城县税务局五楼 纪检组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下午5:30
  • 电话号码
    0797-5703512
  • 投诉网址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税收财务
权限划分 无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负责本辖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监督管理工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相对人义务 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n税务机关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县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ShiTiDaTing,ZiZhuZhongDuan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条件 (一)予以受理的条件 1、纳税人均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2、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23号)法律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512号)规章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法律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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